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證據。 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經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被害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接下來就由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移送公訴部門辦理。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二、檢察院批捕后多久到法院檢察院批捕后多久到法院
根據案情的辦理程度決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訴訟制度規則
1、第五十條案件移送審查、逮捕、起訴后,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有罪的證據沒有提交。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 將申請材料送交調查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處理。 經審查,辯護人請求的證據已經收集完畢,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應當取得證據;辯護人請求的證據未收集完畢或者與案件事實無關的,應當決定不催告,并向辯護人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移送有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通知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第五十二條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可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申請國家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部門人員應當能夠及時將申請材料移送公訴部門需要辦理。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取回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取回證據,并作出書面記錄;決定不收集、取回證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收集或者收集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到場。
四、六部委關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1、第二條 人民對于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管理機關、國家經濟安全教育機關、司法環境行政權力機關人員應當充分尊重律師,健全我國律師執業權利得到保障企業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可以依法保障社會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數據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能力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自己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2、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律師因依法執業而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或者人身傷害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3、第十六條 在刑事法律訴訟進行審查起訴、審理工作期間,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公安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通過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使用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需要法院人員應當全面依法不能及時有效審查。經審查,認為我國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主要材料已收集分析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能夠及時調取。相關研究證據材料要求提交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得到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經審查決定不予調取的,應當采用書面說明一個理由。
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申請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通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提出書面申請的,辦案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申請的,審理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辯護律師口頭申請的,審理機關可以口頭答復。以上就是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楊浦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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