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訴訟法雖然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相關規定進行非法提供證據排除標準規則,但立法和司法社會實踐都體現和貫徹了非法使用證據排除一些規則的精神。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不起訴律師一起看看吧。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技術以及企業其他研究方法需要收集數據證據。”而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其他國家規范性文件系統更是為了進一步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規定,如《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符合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就是收集證據。
凡經查證確實也是屬于中國采用刑訊逼供或者直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方面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同時作為定案的根據。”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規定》就辦理刑事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作出了具體內容規定。
從這些政策規定本院可以明顯看出,雖然還存在很多諸如未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刑事訴訟法、未明確政府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等不完善的地方,但總體設計而言,在這一階段,我國經濟實際上已經初步確立并在學習刑事司法活動實踐中不斷堅持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為進一步系統地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關于禁止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其罪行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詞,以及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或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也應當排除。 同時,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了在訴訟中排除非法證據的偵查程序。
(三)《刑事訴訟法》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通常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送進拘留所之前,作出了具體規定。
應該說,刑事訴訟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的證據排除法則,這將使我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從司法刑事訴訟、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層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偵查人員不當侵犯公民權利,有利于規范刑事偵查,維護司法公正,也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應予以充分肯定。
根據立法規定,第四章對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設置了第八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非法證據的延伸、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上海不起訴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