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經常接觸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之一。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刑事證據嗎?下面奉賢區刑事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2012年天下人大集會時期經由過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執行)規定:證據包括:(一)人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護;(六)鑒定看法;(七)勘驗、查抄、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行政認定材料,不能當然作為刑事證據直接采信。”在昨天舉行的2015年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試點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的發言,引起了在場法律界人士的共鳴。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往往直接被作為審判證據使用,也因此造成了刑事證據裁判規則一定程度的尷尬。對此,羅國良表示,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不能將上述證據材料作為刑事證據直接采信,而是要嚴格按照刑事證據裁判規則進行審查,該鑒定的應走司法鑒定程序,從而確認行政證明文書的刑事證據效力。
2012年11月2日,詹先生駕駛的廂式貨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并造成摩托車司機受傷、摩托車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6日,交警認定詹先生駕駛的大貨車承擔主要責任,摩托車承擔次要責任。事發一年多后,詹先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并于2014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同時,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詹先生B2駕照被吊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刑事案件的影響主要體現為對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定罪。”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蔣健稱,認定司機承擔主次責任的依據幾乎都是憑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有違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羅國良在昨天舉行的庭審實質化改革研討會上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類行政認定材料實際上只是加蓋了行政公章的證明材料,而不是證據,更不具有當然的刑事證據證明力。
奉賢區刑事師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行政部門根據行政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確認書,目前用行政確認標準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代替刑事案件定罪證據,是法律界公認的司法欠缺。
對此,奉賢區刑事律師表示,從案件本質上看,只需上述行政證實資料涉及案件究竟題目,涉及業余題目,根據刑事證據裁判規定規矩,就應該通過專業的刑事司法鑒定,形成司法鑒定文書,作為鑒定意見出示,然后經過質證從而確定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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