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罪是指行為人還沒有實施犯罪,僅僅是在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階段,預備犯罪同樣侵害了法益,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那么,預備犯罪有什么處罰呢?今天,奉賢區刑事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懲罰的下限方面,對準備犯的懲罰首先應該輕于既遂犯。對準備犯不從輕懲罰(即根據既遂犯的法定刑懲罰),這是弗成設想的,由于兩者對法益的侵占水平完整弗成同日而語。對準備犯的懲罰還應輕于其余情節溝通的未遂犯。預備犯與未遂犯侵犯法益的程度不同,前者僅是創設了侵犯法益的危險,而后者已經給法益造成了緊迫的危險,因此,處罰預備犯時,處罰的最上限為不得重于對未遂犯的處罰。在處罰的下限方面,對預備犯的處罰應重于其他情節相同的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對此無需多言。
以上僅是懲罰準備犯的上、上限問題。在技術上,對準備犯什么時候選擇從輕處罰、何時選擇減輕處罰、何時選擇免除處罰,這是待解決的問題。
準備階段的中止犯造成必定侵害時,對中止犯只能加重懲罰。要完成對準備階段中止犯的懲罰輕于準備犯,這就意味著只需準備犯造成了侵害,對準備犯就不能罷黜懲罰,至多只能減輕處罰,否則會導致對預備階段中止犯的處罰重于預備犯,這是不合適的。由此可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如果預備犯造成了一定損害,對其不能免除處罰;換言之,僅在預備犯沒有造成損害時,對其免除處罰才是可能的。
有論者指出,《刑法》第24條第2款對中止犯的懲罰和《刑法》第22條第2款對準備犯的懲罰存在不平衡的地方,首要表當初法律操縱上造成侵害的準備階段的中止犯大概比造成異樣侵害的準備犯懲罰更重;由于只需造成侵害,對準備階段的中止犯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只能是“加重懲罰”,而關于異樣造成侵害的預備犯,按照《刑法》第22條第2款既可能是“從輕、減輕處罰”,也可能是“免除處罰”。①這種看法似乎發現了立法上的破綻,其實不然。這是因為,將對中止犯的處罰作為比較對象,在中止犯造成損害只能減輕處罰的情形下,對造成同樣損害的預備犯至多只能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這是理所當然的,否則就是罪刑失衡的。
是以,在準備犯造成侵害的前提下,不能對準備犯取消懲罰,只能從輕或許加重懲罰。如許,就為《刑法》第22條第2款的精確合用供應了明確的思緒:對準備犯,僅在沒有造成侵害時才有罷黜懲罰的大概,曾經造成損害的,不能免除處罰,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造成的損害相當大時,對預備犯應選擇從輕處罰;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時,對預備犯應選擇減輕處罰。這樣就徹底解決了對預備犯何時從輕處罰、何時減輕處罰、何時免除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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