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犯罪產業鏈治理方面,我國共同犯罪立法及其理論遇到不適應網絡犯罪樣態變化的新問題。在網絡犯罪產業鏈中,主要犯罪人不在境內或未到案,違法所得已轉移到境外或者結果未查明,能抓獲的犯罪人數量往往只有發送詐騙信息、提供資金賬戶等“外圍”犯罪人,后者與主犯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往往只有違法犯罪交易或弱關聯的犯罪協作關系,以共犯認定時遇到刑法適用困難。虹口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同時,這些“外圍”犯罪人參與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片段性、局部性的或范圍不明的,而上游犯罪人實施的犯罪極為嚴重,如果對其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論處,將處以較重的刑罰,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相稱,重罰大量此類犯罪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不好。
為了解決上述犯罪治理問題,最高司法機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對于向賭博、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者提供支付結算、廣告、服務器托管、互聯網接入等支持的行為,以實行犯或相關犯罪的共犯認定,但是,以上處理方式會遇到證據收集等辦案困難或與案件事實不符的困境。
加之,以上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窄,沒有規定支持其他類型犯罪的行為如何認定,也沒有客觀反映幫信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獨立性,難以認為是一種合理的刑法處置。
經過一個較長時間的司法社會實踐和立法醞釀,立法機關設立了幫信罪,跳出按傳統經濟犯罪和共同進行犯罪立法處理的制度研究框架,以獨立犯罪立法來預防和懲治新型企業網絡信息犯罪心理活動。
幫信罪的刑法地位及與共犯的關系。幫信罪不是傳統犯罪的幫助犯或未完成犯罪形態,而是獨立的犯罪,理由是:
(1)侵害獨立的公共法益——信息網絡秩序。個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獨立性,而共同犯罪侵犯法益從屬于實行犯,不具有獨立性。幫信罪被設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節中,表明其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不是個人法益。
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財產權利等,也不是其他超個人法益如公共安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其他社會管理秩序如司法活動秩序、公共衛生管理秩序等。將該罪定性為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或從屬性犯罪,不符合該罪立法的分則體系位置;
?。?)有獨立的罪刑構造。幫信罪已設置了完整的罪刑單元,將其強行解釋為幫助犯,不符合刑法規定。如果將幫助行為性質的犯罪解釋為幫助犯,那么,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接送和中轉行為、運輸毒品行為等也是幫助犯,其法定刑也是幫助犯的特殊量刑規則,這顯然違反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
(3)有犯罪競合條款。刑法第287條之二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款說明幫信罪是與其他犯罪性質不同的獨立犯罪,否則就不會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如果其只是幫助犯的特殊量刑規則,就不存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可能,更不存在“定罪”時需要選擇罪名的余地。
虹口刑事律師提醒大家,雖然設立幫信罪是為了遏制其他網絡犯罪,包括網絡化的傳統犯罪,但這不是將其法益從屬于后者的合理、合法依據。在刑法已經將其獨立成罪的情況下,將其性質從屬于具體案件中不同犯罪,只會困擾其司法適用,在幫助行為涉及多個或者大量不同性質的犯罪時,該罪侵害的法益甚至具有了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