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摘錄第一百零三條機動車產品國家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嚴格審批,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機動車生產管理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蓉安全信息技術課程標準問題或者不嚴格要求進行分析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教學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數據技術人員監督政府部門依照《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接下來就由黃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對于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機動車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擅自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的規定處罰
1、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車型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的成品、配件,可以并處違法產品價值的三至五倍的罰款; 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2、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1、第十三條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行政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第三十二條生產者在生產產品時,不得摻假、摻假,不得冒充正品、劣品,不得冒充合格產品。
4、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進行銷售企業產品,不得通過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以及產品信息冒充合格社會產品。
5、第五十條弄虛作假、弄虛作假、弄虛作假、弄虛作假、弄虛作假、弄虛作假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對非法生產、銷售的商品,處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提供一個商品信息或者社會服務,侵害消費者通過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一是對這里規定的違法行為,只能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罰,其他部門無權處罰。這樣規定,主要是檢驗機動車產品是否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涉及比較專業的技術問題,需要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往往只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才具備此項執法的專業人員及設備條件。二是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主要是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以上就是黃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對于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機動車如何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黃浦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