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下面就由松江刑事辯護律師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規定1] 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于無關催用卡劃定的說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實踐中遇到的情形,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劃定的“信用卡”,是指由貿易銀行或許其余金融機構刊行的擁有花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相關規定2] 《中華國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人大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通過)(節錄)
第十四條 單據上的記錄事項應該實在,章和其余記錄事項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
單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單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單據上其余記錄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以前簽章的人,對原記錄事項擔任;在變造以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以后的記錄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第一百零二條有以下單據訛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有意應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許有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署名模樣形狀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靠得住資金起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偽記錄,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別人的單據,或許有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溝通,實行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相關規定3]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許偽造、變造托付收款憑據、匯款憑據、銀行存單等其余銀行結算憑據,或許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許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相關規定4] 《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 19號)(節錄)
第一條復制別人信用卡、將別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許以其他要領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劃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缺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劃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取款余額、透支額度獨自或許總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缺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取款余額、透支額度獨自或許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缺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余情節分外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取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載的最高取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較。
第八條單元犯本說明第一條、第七條劃定的犯法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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