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庭審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8日10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駕駛“滬DL65XX"號小型汽車(附載熙某鳴)從上海市某某大橋某某東路出口下橋駛入靜安區杏濱路,在西側慢速車道內行駛至杏濱路與某某東路交叉路口時,因誤踩油門致車輛加速失控先沖上交叉路口西北角的安全島,與在人行橫道上橫過某某東路的行人傅某妹、賈某華、賈某燁發生碰撞,后沖到某某東路的南側機動車道內,與該車道內的由北往南停車等候信號燈放行的由李某駕駛的“滬DEP9XX”號兩輪摩托車、彭某坤駕駛的“滬D9S3XX”號小型汽車和徐某兵駕駛的“滬DTE1XX”號出租車(附載高某)連續發生碰撞,造成四車車損及被害人傅某妹、賈某華當場死亡、被害人賈某燁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彭某某及被害人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熙某鳴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賈某燁系頭部受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害人傅某妹系頭部受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賈某華系頭部、胸部受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臟器損傷而死亡;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等,經手術治療,目前左腕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喪失,左腕關節功能喪失超過25%但未達50%,所受損傷系輕傷一級;被害人熙某鳴因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兩根肋骨骨折等,所受損傷系輕傷二級;被害人徐某兵因交通事故致多根肋骨骨折,所受損傷系輕傷二級。交警部門經對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及技術鑒定后認定,彭某某駕車行駛時,因操作失誤,誤踩油門致車輛加速,在轉彎時失控,造成車輛發生連續碰撞,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之后,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但因受傷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并在醫院治療期間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歸案后,彭某某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彭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熙某鳴、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所有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熙某鳴、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諒解,并賠償死者家屬丘某英部分經濟損失人民幣55萬元(50萬元賠償款、5萬元慰問金)。另查明,本案在審理期間,彭某某的家屬就本案的民事賠償問題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賠償死者家屬合計人民幣350萬元( 含之前支付的50萬元賠償款、2018 年10月18日支付的339萬元賠償款及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商業險和交強險61萬元)。死者家屬對彭某某表示諒解。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輕傷,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彭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家屬能積極賠償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彭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審宣判后, 被告人彭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涉及因素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避免復雜案件簡單化處理?
(一)切忌通過認罪認罰從寬簡單處理重大、復雜案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集程序與實體于一身,它賦予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程序選擇權,同時實體上給予從寬處理,以此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選擇認罪認罰;它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和刑事責任一體化解決促進被告人和被害人權益保障實現平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著眼于案件繁簡分流,而且注重矛盾化解,實現恢復性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制,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特別是過失犯罪,要找好寬嚴相濟的平衡點,著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實現社會和諧。對于涉及社會敏感因素、復雜背景、隱藏著風險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切忌一味圖快, 簡單化處理。
(二)被告人確有認罪認罰表現,程序上未按認罪認罰模式從簡處理的,不影響實體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里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里的“從寬處理”包括實體從寬與程序從簡兩個方面,二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關系。基于案件本身情況,例如案件涉及復雜因素,社會影響大,部分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有認罪認罰表現,但程序上未按認罪認罰模式從簡處理的,并不影響實體上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在程序法層面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發展,是公安司法機關對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體從寬、程序從簡”的原則性依據,目的是鼓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早向司法機關坦白罪行,獲得從寬處理,多層次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應有功能。
本案死亡被害人提出500余萬元的巨額賠償請求,被告人及其親屬無能力全額賠償或者代賠,為避免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也避免矛盾的擴大化,一審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沒有簡單下判,合議庭成員努力做被告人家屬工作,動員被告人家屬向家族籌款。經過多方努力,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共賠償死者家屬合計人民幣350萬元(彭某某家屬支付289萬元、保險公司商業險和交強險61萬元),該賠償款以現金的方式打人附帶民事訴訟各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各原告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同意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一審法院綜合本案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結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判處被告人緩刑的意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宜判后, 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被告人受到懲罰和教育,被害人身心得到慰籍,因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及時得到恢復,案件辦理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系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開車時因一時緊張誤把油門當成剎車踩而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輕傷和多輛車輛受損的嚴重后果。其中死亡的三被害人系一家三口,祖孫三代,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庭遭受打擊之重。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并自審查起訴階段起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檢察機關也提出自首減輕、賠償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并建議在三至四年間判處刑罰,但是一審法院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法院,考慮到該案后果嚴重,在當地影響較大,并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簡單處理,而是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此案,并把附帶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一體化解決, 把妥善處理善后工作作為本案的重點。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