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2012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
某省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危險駕駛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師發現經公開審理,某市人民法院發現,2012年10月3日19時許,被告林某醉酒駕駛臺鈴牌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村路口時被當場查獲。經鑒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9.04毫克/100毫升。
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林某在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林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林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裁判理由。
實踐中,對汽車、卡車等常見車型認定為機動車沒有異議,但對于動力裝置驅動、設計最高速度、空車質量、外觀尺寸超過相關國家標準、達到或接近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超標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存在爭議。地方司法機關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有不同的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主要原因是:(1)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輪式車輛,用于運輸貨物和進行工程專項作業。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動物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觀尺寸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邏輯上是非此即彼的。既然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是非機動車,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非機動車。(2)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條件符合機動車類別。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GB7258-2012,以下簡稱《機動車國家標準》)將摩托車定義為由動力裝置驅動,有兩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由電驅動,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20.公里/小時,具有人工騎行功能,排除了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電機額定功率等指標。其中,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50公里/小時的是輕型摩托車,最大設計速度超過50公里/小時的是普通摩托車。根據這一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已經達到輕型摩托車甚至普通摩托車的技術條件,所以屬于機動車。(3)為了安全起見,有必要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
在實踐中,為了滿足消費者快速出行的需求,大多數電動自行車制造商制造的電動自行車最高速度超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超過40公斤。這些超標電動自行車速度快,安全性能低。此外,一些司機忽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導致交通事故頻發。超標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繼摩托車之后事故發生率最高的車型之一。為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應視為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林醉酒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速度超過20公里/小時,車輛質量超過40公斤,已達到輕型摩托車的技術標準,屬于機動車。因此,應認定林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應被認定為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上海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師同意后一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危險駕駛罪屬于行政犯,對機動車等概念性法律術語的理解應與相應的行政法規一致,不得隨意擴大解釋。
目前,有關行政法規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根據《機動車國家標準》對摩托車的規定,部分超標電動自行車符合摩托車的技術條件,似乎屬于機動車,但《機動車國家標準》并沒有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而是規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不屬于摩托車。綜上所述,即使《機動車國家標準》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其法律性質和效力也存在疑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執行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因此,《機動車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屬于行政法規、部門法規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雖然強制性國家標準與部門規章沒有實質性差異,但從其制定和發布的程序、制度結構、名稱內容等形式要件來看,不屬于部門規章制度,而是接近行政規范性文件。因此,國家標準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在法律規范意義上并不具有約束力。只有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人民法院才能認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在此之前,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動自行車符合《機動車國家標準》規定,或者以《道交法》不排除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為由,認定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追求超標電動自行車惡劣情節構成危險駕駛罪。這種認定是不合理的擴大解釋,違反了刑法原則,在實踐層面也會造成行政執法困境。《道路交通法》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未頒發過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證,無權處罰無證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二)將超標電動自行車作為機動車進行規定和管理存在較多困難
一是當前尚不具備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規定為機動車的現實條件。2009年6月25日制定的《電動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 GB24157-2009,以下簡稱《摩托車國標》)本擬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但其關于最大設計車速為20 - 50公里/小時的屬于輕便摩托車的規定,遭到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商和消費者的抵制。因目前生產和銷售的大部分電動自行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已超過20公里/小時,如果將這部分電動自行車作為輕便摩托車進行管理,會導致大量生產廠商被迫停業停產整頓甚至轉產,也會增加消費者的出行成本,導致購買力大幅下降。2009年12月1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不得不專門就電動摩托車相關標準實施事項下發通知(國標委工-[2009 198號),決定暫緩實施《摩托車國標》等4項國家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并表示將加快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2012年5月11日,《機動車國標》發布后,再次引發關于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的爭議。同年8月1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與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自行車協會等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上達成一致意見,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修訂要適應產業發展的新形勢,其不受限于《機動車國標》等現有國家標準相關條款的規定。在《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新標準出臺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及時梳理和調整相關國家標準,保持國家標準之間的一致性。因此,超標車的性質仍需留待電動自行車國標修訂完善時予以明確。
二是將超標電動自行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難度較大,且超標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根據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上路行駛前,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審查,獲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考取機動車駕駛證。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超標電動自行車一旦證照齊全,就可以在機動車道上行駛。但如果有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汽車、摩托車在有限的機動車道上搶行,無疑會造成一種無序狀態,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
(三)公眾普遍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
此類醉酒駕駛或者追逐競駛的行為人往往不具有相關違法性認識與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自然犯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對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要求更高。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在駕駛的事實,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從該罪防范社會危險的罪質特征考慮,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如前所述,國家既未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定,又未對其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要求普通公眾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既不現實,也不妥當,甚至有些強人所難。因此,目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人普遍不具有構成危險駕駛罪所需的違法性認識。如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則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實踐中,有的地方為了解決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的認識因素問題,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情況說明或者鑒定意見,稱涉案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然而,這種做法既不能證明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更不能證明行為人認識到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況且,在相關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的情況下,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鑒定機構認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超出了其權限范圍。本案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認罪,且未提出上訴,并非因為其認為自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而是基于“醉酒駕車一律要受刑事處罰”的錯誤認識。故不能因為林某認罪,就簡單認為其具有危險駕駛的違法性認識。
(四)將醉駕超標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過大,社會效果不好
電動自行車因其方便快捷,已成為人們常用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據統計,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目前已超過1.6億輛,且逐年快速遞增。由于大部分電動自行車都存在超標現象,如果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一律作為犯罪處理,將會大大擴大刑法的打擊面。這樣的效果并不好,畢竟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絕大多數行為人都是沒有前科劣跡的普通公民,一旦被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對其工作、生活和家庭影響較大,甚至會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上海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師從這個角度考慮,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也不宜作為犯罪處理。行為人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超過15公里/小時),可以對其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扣留車輛的行政處罰。如果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補救。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可以依法處理。
當然,一些地方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現象較為嚴重,發生多起交通事故,也確實需要高度重視超標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安全隱患。這需要相關主管部門采取有力措施,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和消費市場,修改完善電動自行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適當提高電動自行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必要時,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符合摩托車技術條件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但在有關部門明確將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產品目錄進行規范之前,公安、司法機關不宜因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較大威脅,就將其認定為犯罪。綜上考慮,類似本案情形,作無罪處理更為妥當。